一、依據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理申請場地及檔期:
(一)場地: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演藝廳(中正堂)、苗栗縣各鄉(鎮、市)、學校展演地點辦理(不含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二)檔期:115年7月至12月間辦理。
三、收件日期:自115年2月6日至115年3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檢附本案申請要點及相關表件各1份,或請至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網站https://www.mlc.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展演藝術科下載。
五、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