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第27條之2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投資期間達2年以上者,得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二、為協助文化創意業者及投資者了解投資抵減及相關租稅優惠之申請方式與規範,文化部自114年度起陸續舉辦推廣說明會,並自115年度針對不同產業及申請樣態辦理專場,以向業者介紹適用之租稅優惠內容與申請方式、作業流程與常見問題說明等相關資訊,本次專場對象為「聲音內容產業」,說明會資訊如下:
三、若有相關問題,請聯繫文創產業投資抵減暨租稅優惠協力辦公室:
蔡小姐(02)8512-6094、于小姐(02)8512-6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