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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6, 2024
「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公告說明
Sep 16, 2024

壹、公告主旨:
公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請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公告內容
一、依照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審查須知,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次(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節目,及預提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售票演出案。
2、第二次(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之節目演出案。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用途:為提升本市藝術水準,鼓勵優秀團體、活化展演場地,提供演出費、演出場地或租借場地;補助經費不包含申請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具自籌經費能力或售票者,優先考慮核予經費。
(三)補助資格條件及標準:

1、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藝術經紀公司或學校等。

2、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具國內外公私立藝文機構展演經歷,績效卓著且獲好評者。

(四)審查方式:進行初複審相關作業,詳如附件「本局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審查須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進行審查,最高全額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進行審查。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申請表、經費概算表、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個人則檢附身分證影本)一式8份,並附影音資料1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者請填具「補助(獎勵、補貼)案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四、原則應於本公告內容中申請時間內報本局核辦,惟有正當理由且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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