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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8, 2026
115年度第三梯次「嘉義市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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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嘉義市城市意象,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爰訂定本申請須知。

 

【公告事項】

一、依照相關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本梯次徵件即日起至 115年8月31日 下午 5時前寄或送達本局,以申請案紙本一式8份寄達本局及申請案電子檔依本須知第伍點規定格式寄達本局承辦人電子信箱時間為準,逾期不受理

(二)得申請之影視業者:

  1. 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2. 音樂人、樂團或其所屬經紀公司、唱片公司或製作單位,且申請單位或合作音樂人、樂團須於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曾正式發行至少二張音樂作品(含實體或數位發行之專輯、EP、單曲),並檢附相關發行證明文件。

 

(三)申請案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音樂作品原創性。
  2. 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本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
  3. 本作品是否已規劃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如已有相關安排,請提供合作單位、播映/發行平台、合作方式、預計時程及相關佐證資料。
  4. 如非新發行歌曲,請說明拍攝理由,並檢附後續媒體宣傳及行銷推廣計畫(含媒體曝光、社群宣傳、數位平台推廣、演出規劃等)。

 

(四)補助金額:

  1. 補助金額總額以新臺幣290萬元為上限。
  2. 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3. 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局籌組審查委員會審議。

(五)審查機制:

  1. 初審:本局得依計畫書內容規格進行計畫書書面初審,並通知初審通過者參加複審。
  2. 複審:團隊簡報時間、參與人數,由機關另行通知。

(六)洽詢電話:本局藝文推廣科張耘暄,電話:05-2322060,電子信箱:kumochang13@ems.chiayi.gov.tw。

 

一、本案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檢附申請須知及相關附件,請至本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