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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嘉義市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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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資訊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嘉義市城市意象,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爰訂定本申請須知。

 

【公告事項】

一、依照相關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本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使用完畢止,請提送本局藝文推廣科,逾期不受理。

(二)得申請之影視業者: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三)申請案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音樂作品原創性:申請案所涉及之音樂必須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的版權。若音樂作品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相應的版權授權證明。
  2. 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本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
  3. 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

(四)補助金額:

  1. 補助金額總額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
  2. 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含本局)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3. 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局籌組審查委員會審議。

(五)審查機制:

  1. 初審:本局得依計畫書內容規格進行計畫書書面初審,並通知初審通過者參加複審。
  2. 複審:團隊簡報時間、參與人數,由機關另行通知。

(六)洽詢電話:本局藝文推廣科張耘暄,電話:05-2788225分機807,電子信箱:kumochang13@ems.chiayi.gov.tw

 

一、本案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檢附申請須知及相關附件,請至本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