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告主旨:
公告辦理「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音樂廳樂器管理暨藝術人才培育補助計畫」,請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公告內容:
一、依照「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音樂廳樂器管理暨藝術人才培育補助計畫」,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3月10日。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用途:獲補助團隊(體)依據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利用本局音樂廳之樂器執行相關音樂藝術及管理人才培育活動,並於執行期間內負相關樂器代管保養之責。
(三)補助對象及標準:於嘉義市立案滿5年以上之音樂類團隊(體)。
(四)審查方式:由機關組成評審小組,審核團體送件計畫內容。
(五)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0萬元整。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就本計畫人才培訓提供年度計畫書,內容應含:音樂廳樂器保養人才培育計畫、樂器之代管維護計畫,及相關預期效應、經費概算表…等項目,以A4紙張橫式填寫計畫書,並裝訂成冊1式4份,於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如申請補助者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四、若不具前條身份請填「申請單位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