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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第四梯次「嘉義市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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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資訊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音樂影像拍攝,提供音樂影像拍攝補助,行銷嘉義市城市意象,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訂定本申請須知。

 

【公告事項】

 

一、依照相關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本梯次徵件即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寄或送達本局,以申請案紙本一式8份寄達本局及申請案電子檔依本須知第伍點規定格式寄達本局承辦人電子信箱時間為準,逾期不受理

(二)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以自本案補助契約簽約日至115年11月30日內完成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製作,並於116年1月8日前辦理結案為原則。

(三)、申請資格條件:

(1)依相關法規於本市登記立案設立滿一年以上影像工作室及公司行號。

(2)非設立於本市之外縣市影像工作室、公司或行號,得以合作方式參與,並應邀請本市音樂人、表演團隊或相關藝文工作者共同合作,於提案計畫中具體說明合作方式、工作分工及本市合作團隊之實際參與內容。

(3)音樂人、樂團或其所屬經紀公司、唱片公司或製作單位,且申請單位或合作音樂人、樂團須於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曾正式發行至少二張音樂作品(含實體或數位發行之專輯、EP、單曲),並檢附相關發行證明文件。

(四)申請案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音樂作品原創性:申請案所涉及之音樂必須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的版權。若音樂作品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相應的版權授權證明。

(2)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本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
(3)
請說明本作品是否已規劃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如已有相關安排,請提供合作單位、播映/發行平台、合作方式、預計時程及相關佐證資料。

(4)申請歌曲須為歌手或樂團計畫正式發行之作品,並應檢附相關媒體宣傳及行銷推廣計畫,包含發行規劃、媒體曝光、社群宣傳、數位平台推廣或其他行銷措施,以作為審查參考。

(5)如非新發行歌曲,請說明拍攝理由,並檢附後續媒體宣傳及行銷推廣計畫(含媒體曝光、社群宣傳、數位平台推廣、演出規劃等)。

(6)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包括種族、族裔、宗教、健康狀況、年齡、階級、性取向和性認同等層面,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而使其心理不適。

(五)補助金額:

(1)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70萬元為上限。

(2)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

  1. 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2. 申請計畫如屬為嘉義市政府合作之音樂作品,且本拍攝內容明確呈現嘉義市城市意象、文化特色、地景風貌或具城市行銷效益者,經本局審查委員會認定具重大推廣價值者,得不受前項補助比例限制,酌予提高補助金額,最高得全額補助。

(五)審查機制:

  1. 初審:本局得依計畫書內容規格進行計畫書書面初審,並通知初審過者參加複審。
  2. 複審:團隊簡報時間、參與人數,由機關另行通知。

 

(六)洽詢電話:本局藝文推廣科侯書婷,電話:05-2788225 分機 806,電子信箱:kumochang13@ems.chiayi.gov.tw。

 

【注意事項】

 

一、本案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檢附申請須知及相關附件,請至本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