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公告本局為辦理116度上半年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請符合資格者之單位,自 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依據: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審查須知辦理。
參、公告事項:
一、補助項目: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跨界展演或其他藝文活動。
二、申請期間:受理申請補助之演出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資格條件: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藝術經紀公司或學校等。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具國內外公私立藝文機構展演經歷,績效卓著且獲好評者。
四、申請方式: 收件時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
五、審查方式:進行初複審相關作業,詳如附件「本局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審查須知」。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進行審查,最高全額補助。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進行審查。
八、本局音樂廳、文化廣場因應耐震補強工程需要,於116年度不開放申請演出;演講廳116年4月1日起開放申請,請欲申請表演團隊注意整修時間;其他場地之開放及租借逕洽場地主管機關(單位)。
九、另欲申請本局補助之藝文團隊,請考量團隊演出型態,自行尋找於本市所轄場域之適合演出地點後,再提案申請;演出時間及地點須由申請單位自行接洽及辦理場地租借,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本局不代為租借。
十、補助款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局得先保留補助核定,或俟預算完成審議後再據以辦理撥款/正式核定。
十一、原則應於本公告內容中申請時間內報本局核辦,惟有正當理由且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時請填具「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據實揭露者將依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併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十三、檢附「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本補助案相關申請規定、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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