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告主旨:
公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辦理「114年度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請符合資格者者,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公告內容
一、依照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須知,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次(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節目,及預提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售票演出案。
2、第二次(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之節目及預提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售票演出案。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用途:補助經費不包含申請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具自籌經費能力或售票者,優先考慮核予經費。
(三)補助對象及標準:
1、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藝術經紀公司或學校等。
2、個人:中華民國國民,具國內外公私立藝文機構展演經歷,績效卓著且獲好評者。
(四)審查方式:進行初複審相關作業。
(五)補助金額上限:依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進行審查。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進行審查。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申請表、經費概算表、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個人則檢附身分證影本)一式8份,並附影音資料1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三、如申請補助者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
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四、
若不具前條身份請填「申請單位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