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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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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嘉義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徵選事宜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嘉義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徵選事宜 一、本案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3日(一)止受理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本案依據「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及「嘉義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要點」辦理。 三、徵選申請主要事項如下: (一) 立案滿1年並依規定按時驗證之本市立案演藝團隊,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正反面。 (二) 本補助範圍為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人員訓練、新作或舊作改編與發表等相關經費(不含人事費)。 (三) 請依申請書詳述團隊行政營運、經費編列、人員培訓、作品演出及演出防疫等計畫內容。 (四) 同一計畫如已獲文化部(含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單位補助,將不列入徵選補助審查。 (五) 申請書請以A4紙張橫式填寫,並裝訂成冊一式8份(含隨身碟),如未依本局規定格式繕寫者,將退回全件並請於接獲通知後3日內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完成者,視同放棄該申請。 (六) 其他事項請詳閱附件-送件注意事項。 四、所需申請電子檔,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cabcy.chiayi.gov.tw/web/→便民服務→補助專區→傑出演藝團隊→114年度嘉義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申請書)或自備儲存媒介至本局表演藝術科存取。 五、如申請補助者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六、若不具前條身份請填「申請單位切結書」。 七、本案聯絡人:盧先生,電話:05-2788225分機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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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徵選事宜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徵選事宜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演藝團隊跨界多元合作、開發嶄新創作思維、突顯嘉義市人文特色,特訂定「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所稱演藝團隊,係指: (一)依相關法規於嘉義市登記立案設立滿一年以上,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二)全國立案或設立滿一年以上之演藝團體。 二、本計畫所稱跨界媒合,係指演藝團隊與其他非同質性藝術團體或個人共同創作演出、環境劇場‧‧‧等新創作品,需有助於演藝團隊之茁壯成長或有利於開發觀眾群,並有益於本市整體表演藝術環境之發展者。 三、補助條件及計畫期程: (一)補助條件:在國內製作且未曾公開演出之創作,並須於本市辦理1場以上之60分鐘以上成果展演(與媒合單位共同演出或演出型態之結合須達該場演出時段2分之1以上)。 (二)計畫期程:以當年之會計年度為一期。 (三)能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演出者列為優先考量對象。 四、補助對象:符合第二條所稱之演藝團隊;惟跨界媒合團隊之一方須為嘉義市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並須於嘉義市轄內場地辦理成果發表至少1場。 五、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以補助計畫相關之演出費、排練費、設備器材租借費、場地租借費、排練及演出之器材搬運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文宣費等,但不包含計程車資。 (二)同一演出計畫內容已獲本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者,不列入本計畫補助範圍。 六、如申請補助者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七、若不具前條身份請填「申請單位切結書」。 ※ 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 申請方式: 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郵寄或親送本局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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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筆數 【3】頁數【1/1】
維護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