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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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市文化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文化建設規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充實市民精神生活,提升本市文化水準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忠孝路二七五號,嘉義市文化局所在地。

第一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五條

 

一、本會設董事九至二十一人,為無給職,其中當然董事由市長、副市長、相關主管及文化局局長任之,於職務異動時自然解聘,由新任者繼之。其餘董事就下列人士遴聘擔任之:

(一) 有關機關代表。

(二) 基金捐助人或捐贈機關代表。

(三) 文化團體代表。

(四) 社會熱心藝文人士。

 

二、董事長由市長擔任,綜理會務。

 

第六條 本會董事任期為兩年。

 

第七條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 (含機關代表為董事者之本職異動),由董事長遴聘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會設監事三人,除市政府主計處長為當然監事,餘兩人由董事長提名社會公正人士,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兩年,並互推一人會常務監事。

 

第九條 本會得聘任榮譽董事長、顧問若干人,為無幾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兩年。

 

第十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秘書各一人及幹部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執行長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副執行長由文化局副局長兼任、秘書由文化局秘書兼任,協助董事長綜理業務,秘書、幹事分別兼任財務(出納)、會計等業務,其編製職掌及人員視業務需要,由董事長提送董事會核定聘請之。

第二章 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本會章程、辦法、細則。

二、基金籌募及孳息之保管及運用。

三、本會業務計畫、內部組織之制定、推行及管理。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各項文化活動之諮詢。

六、人員編製、任免及待遇之核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遴聘董事、監事、顧問及各委員會委員。

三、召開董事會。

四、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稽查本會財務收支與運用。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五條 董,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招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的召開,對議案之表決須出席董事過半數始可決議。由董事長召集並認出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為主席。

 

第十七條 召開董次會之前十日,應將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監事會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對議案之表決須有監事過半之同意始可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基金來源、收支保管與用途如下:

一、   來源:

(一)     中央、市政府撥助。

(二)     民間捐助。

(三)     基金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二、   收支保管:

(一)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

(二)凡屬本基金範圍內之一切財務管理,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出基金保管運用之年度計畫,送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之,並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內,編制基金保管結算及有關報告表,提請董事會查核。

三、用途:

(一)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文化活動。

(二)發行或補助編印出版文化刊物及著作。

(三)輔導及獎助有關文化建設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文化建設等事項。

四、前項活動經費由本會每年基金孳息支應。

 

第二十條 基金保管及運用:

一、本會基金管理運用,受主管機關監督,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並得以定期存款方式為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或授權,限於本會上年度決算「淨值」總額二分之一範圍內(投資標的持有期間因漲跌而逾該比率者不在此限),轉作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1.年度新增(或處分)投資,前A、B項需事後應提請董事會追認:

A.當年度累積投資金額<500萬,授權財委決定。

B.500萬≦當年度累積投資金額<1,000萬,簽報董事長決定。

C.1,000萬≦當年度累積投資金額,提請董事會核定。

2.  持有投資標的額度上限(不得逾本會上年度決算「淨值」總額二分之一)。

A.  由財務委員會決定投資且仍有之投資標的不得逾1,000萬。

B.  由董事長決定投資且仍持有之投資標的不得逾1,000萬。

二、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運用時,不得動用主管機關所訂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三、本會基金以外之財產應由本會管理使用,不得存放或租借與董事、他人或其他法人。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應由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五章 附 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為依會計年度,每年元月底前依法將有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正須經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維護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