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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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市文化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文化建設規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充實市民精神生活,提升本市文化水準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忠孝路二七五號,嘉義市文化局所在地。
第一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五條
一、本會設董事九至二十一人,為無給職,其中當然董事由市長、副市長、相關主管及文化局局長任之,於職務異動時自然解聘,由新任者繼之。其餘董事就下列人士遴聘擔任之:
(一) 有關機關代表。
(二) 基金捐助人或捐贈機關代表。
(三) 文化團體代表。
(四) 社會熱心藝文人士。
二、董事長由市長擔任,綜理會務。
第六條 本會董事任期為兩年。
第七條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 (含機關代表為董事者之本職異動),由董事長遴聘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會設監事三人,除市政府主計處長為當然監事,餘兩人由董事長提名社會公正人士,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兩年,並互推一人會常務監事。
第九條 本會得聘任榮譽董事長、顧問若干人,為無幾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兩年。
第十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秘書各一人及幹部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執行長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副執行長由文化局副局長兼任、秘書由文化局秘書兼任,協助董事長綜理業務,秘書、幹事分別兼任財務(出納)、會計等業務,其編製職掌及人員視業務需要,由董事長提送董事會核定聘請之。
第二章 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本會章程、辦法、細則。
二、基金籌募及孳息之保管及運用。
三、本會業務計畫、內部組織之制定、推行及管理。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各項文化活動之諮詢。
六、人員編製、任免及待遇之核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遴聘董事、監事、顧問及各委員會委員。
三、召開董事會。
四、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稽查本會財務收支與運用。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五條 董,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招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的召開,對議案之表決須出席董事過半數始可決議。由董事長召集並認出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為主席。
第十七條 召開董次會之前十日,應將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監事會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對議案之表決須有監事過半之同意始可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基金來源、收支保管與用途如下:
一、 來源:
(一) 中央、市政府撥助。
(二) 民間捐助。
(三) 基金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二、 收支保管:
(一)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
(二)凡屬本基金範圍內之一切財務管理,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出基金保管運用之年度計畫,送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之,並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內,編制基金保管結算及有關報告表,提請董事會查核。
三、用途:
(一)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文化活動。
(二)發行或補助編印出版文化刊物及著作。
(三)輔導及獎助有關文化建設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文化建設等事項。
四、前項活動經費由本會每年基金孳息支應。
第二十條 基金保管及運用:
一、本會基金管理運用,受主管機關監督,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並得以定期存款方式為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或授權,限於本會上年度決算「淨值」總額二分之一範圍內(投資標的持有期間因漲跌而逾該比率者不在此限),轉作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1.年度新增(或處分)投資,前A、B項需事後應提請董事會追認:
A.當年度累積投資金額<500萬,授權財委決定。
B.500萬≦當年度累積投資金額<1,000萬,簽報董事長決定。
C.1,000萬≦當年度累積投資金額,提請董事會核定。
2. 持有投資標的額度上限(不得逾本會上年度決算「淨值」總額二分之一)。
A. 由財務委員會決定投資且仍有之投資標的不得逾1,000萬。
B. 由董事長決定投資且仍持有之投資標的不得逾1,000萬。
二、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運用時,不得動用主管機關所訂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三、本會基金以外之財產應由本會管理使用,不得存放或租借與董事、他人或其他法人。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應由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五章 附 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為依會計年度,每年元月底前依法將有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正須經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