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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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訂 84.12.23
第二次修訂 93.4
第三次修訂 96.8.15
第四次修訂 97.2.14
第五次修訂 108.1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工作團(以下簡稱志工團或本 團),由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組織之。
第二條 本團以協助文化局提昇本市文化水準,倡導優良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三條 本團隸屬於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接受文化局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團任務:
(一)協助文化局辦理各種活動。
(二)鼓舞市民參與文化活動之意願。
(三)協辦志工在職訓練,增進志工平日情誼。
第三章 團 員
第五條 凡領有文化局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聘書,並按規定值班者為本團團員。
第六條 本團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團團員應遵守之志願服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團及文化局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三)其他依章程或志工服務規則所訂之志願服務。
第八條 凡妨害本團及文化局名譽或違反志工服務規則,經文化志工團解聘者, 即喪失團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第九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條 本團設團長一名,綜理本團團務,任期一年;另設副團長二名,協助團 長襄理團務,任期與團長同。
第十一條 本團設推廣、表演、展覽、圖書、文資、博物等六組,各組職掌如下:
(一)推廣組:籌辦志工研修、聯誼及協助推廣活動。
(二)表演組: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項演藝活動。
(三)圖書組:籌辦志工研習、聯誼及協助圖書館借閱流通與各項閱讀推廣活動。
(四)文資組: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項文化資產活動。
(五)博物館:協助文化局導覽及展覽活動。
(六)行政組: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項民眾諮詢、洽公服務與交辦事項。
各組工作手則另行訂定。
第十二條 各組由組員推選組長及副組長各一名,負責各組業務,任期一年。
第五章 團員會議
第十三條 本團團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團長召集之,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 團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四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第二副團長。
(二)審核志工基金。
(三)制定或修定志工章則。
(四)規劃團務進行。
第十五條 團員例會定期舉行,由團長、副團長或組長召集之。討論團員提案或文化局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本團召開各項會議得商請文化局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章 遴 聘
第十七條 幹部遴聘條件與方式
(一)團長:曾任第一副團長滿一年者,任期一年。
(二)第一副團長:由第二副團長升任。
(三)第二副團長:由團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四)各組組長及副組長由組員推選,任期一年。
第十八條 志工遴選程序
(一)適文化局業務須要或志工團人數定期公開招募。
(二)每位志工均須經過甄選及試用程序。
(三)新進志工試用合格後,並完成基礎教育訓練及專業特殊訓練, 發給聘書及志工服務證。
第七章 解 聘
第十九條 因故不克兼顧文化志工服務工作者。
第二十條 無適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參與服務或服務時數不足規定又未補足者。
第廿一條 有損本團及文化局名譽者。
第八章 獎 勵
第廿二條 聘任期間服務績優者,頒發獎狀或獎品表揚。
第廿三條 擔任本團幹部期滿,頒發獎狀或獎品表揚 。
第廿四條 擔任志工服務年資每滿5年者,頒發獎狀或獎品表揚。
第廿五條 符合上級所訂標準,呈報上級機關表揚。
第九章 請 假
第廿六條 因個人或家庭重大因素請假獲准者,最多上限3個月,最高抵扣時數 30小時。
第廿七條 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或輪值,請找人代班或事先請假並於兩個月內補班。
第十章 退場機制
第廿八條 年滿75歲以上之志工,可辦理志工榮退申請,年滿80歲以上者(含),由文化局辦理榮退。其他特殊因素,另以專案簽辦。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廿九條 每年7月統計1-6月上半年服務時數,隔年1月統計7-12月下半年服務時數,請按時登錄,交由各組組長統一彙整。
第三十條 凡參加各項研習及觀摩不計服務時數但可登錄於組訓課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團員大會通過,呈奉文化局局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