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公共藝術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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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一、為強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保管之安全性及運用之效益,特設置嘉義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四、本專戶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公共藝術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之辦理成果,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捐贈公共藝術作業要點98.4.22修正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公共藝術捐贈之審議機制,以增進市容景觀,提昇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受理捐贈公共藝術而設置於嘉義市轄區內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指設置於戶外或室內之公共空間,可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賞之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等技法製作之平面或立體藝術品、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具、垂吊造型、裝置藝術及其他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各機關受理捐贈公共藝術,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研擬公共藝術接受捐贈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送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提報嘉義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二、審議通過後,各機關應切實依審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辦理相關設置作業與協調事宜。

三、接受捐贈計畫完成後,擬具公共藝術接受捐贈計畫完成報告書,送本府備查。

四、各機關無法依審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者,得撤回其接受捐贈計畫。

 

五、捐贈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緣由。
(二)捐贈者。
(三)捐贈總經費。
(四)捐贈作品之藝術創作者創作履歷。
(五)捐贈之公共藝術材質、尺寸、數量、作品版次或號數、安裝、作品說明牌內容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六)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含作品與基地之合成模擬圖。
(七)政府機關與捐贈者所擬定的合約草案。
(八)其他相關資料。

 

六、審議會審議捐贈計畫書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
(二)設置地點的適宜性
(三)公共安全、作品藝術性及整體環境美觀之要求
(四)管理維護計畫之周延性
(五)其他與公共藝術有關事項

 

七、捐贈完成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全程。
(二)民眾參與紀錄。
(三)計畫執行成果(含過程說明及照片)。

 

八、捐贈者應填具捐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公共藝術,其所有權歸屬受贈單位,著作權為雙方共有。

九、各機關應負責公共藝術後續之管理及維護,並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設置之公共藝術,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之虞或不符實際效益者,必要時,本府得依審議會之決議,要求各機關撤除作品,並回復環境原貌;其所需費用,由各機關負擔。

維護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